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闽民终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厦门倍杰特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豪帝卫浴工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厦门倍杰特科技有限公司;厦门豪帝卫浴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闽民终字第11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倍杰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家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松亭,厦门市首创君合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厦门豪帝卫浴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一敏,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厦门倍杰特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倍杰特公司)与被上诉人厦门豪帝卫浴工业有限公司(下称豪帝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厦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倍杰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松亭、豪帝公司委托代理人黄一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06年8月11日,潘文妃、吴家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一种洁具用盖子和坐垫的安装支架”实用新型专利,2007年8月29日经授权公告,取得ZL20062008××××.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该专利共有权利要求1-6,其中:1、一种洁具用盖子和坐垫的安装支架,它使盖子和坐垫可以绕轴转动,其特征在于其包括:定位杆、转轴套(一)、转轴套(二)、转轴;在盖子或坐垫后端部的两侧设有转轴套(二),在转轴套(二)的径向上开有长条形的槽孔,在洁具的支座的相应位置上设有定位杆,定位杆穿过上述长条形的槽孔并插合于转轴套(二)内的转轴,定位杆与转轴连接,转轴与转轴套(二)形成可转动连接。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洁具用盖子和坐垫的安装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杆与转轴为可拆连接,其连接装置包括:按钮、弹簧、固定件,按钮和固定件可以为同一个零件,在定位杆的上端径向设有卡槽,在转轴套的一端安装转轴,另一端装有一按钮,固定件设于转轴的轴向孔内,其一侧为按钮,另一侧接有弹簧后抵靠转轴,其固定件有一开孔,一般为长形孔,定位杆穿过转轴套的长条形的槽孔,插入转轴后再穿过定位件的开孔,于弹簧力的作用使定位件向一方向移动,其侧壁卡住定位杆的卡槽将定位杆固定。2008年11月26日,潘文妃、吴家奕与倍杰特公司对原实施许可合同进行修订,重新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协议》,约定:潘文妃、吴家奕将第ZL20062008××××.2号“一种洁具用盖子和坐垫的安装支架”讼争实用新型专利,在专利有效期内以独占实施许可的方式授权给倍杰特公司,专利实施许可费为1000万元。在诉讼过程中,豪帝公司就讼争专利向专利复审委提出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做出第15165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6无效,在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有效。潘文妃、吴家奕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193号行政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做出的第15165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潘文妃、吴家奕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1)高行终字第136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4月15日,法院根据倍杰特公司申请,依法对豪帝公司进行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过程中,在豪帝公司车间内发现有二款安装支架配件,其中一款是原审法院(2008)厦民初字第245号案讼争的侵权配件。对此,豪帝公司解释称,自从(2008)厦民初字第245号案调解后就不再生产该款配件了,现场是库存的零部件被用做对新员工的培训。从车间出来后,法院又到豪帝公司的成品仓库检查。经倍杰特公司和豪帝公司双方确认,仓库内有33箱成品是2008年9月15日以前生产的,其余均是2009年3月31日和4月12日生产的,没有发现与(2008)厦民初字第245号案相同的侵权产品。财产保全过程中,法院于2009年4月9日冻结豪帝公司银行帐户,实际冻结款项为57万余元。该款至今仍被冻结。对于法院保全的二款配件,一款系原审法院(2008)厦民初字第245号案讼争的侵权配件,另一款系豪帝公司新配件。经庭审比对,倍杰特公司专利配件的连接块与连接方式为固定件与按钮一体,转轴上有一开孔,设于转轴的轴向孔内,按钮装一弹簧后直接抵靠插入转轴。豪帝公司新配件的连接块与连接方式为,有一按钮,按钮上有斜面凸块以推动异形片绕轴转动;有弹簧,弹簧包括卡片复位弹簧和定位销复位弹簧,以使异形片与定位销实现延时和复位的功能;转轴另设计有异形卡片、推块等,以使异形片绕轴转动而脱离或卡制在定位杆的环槽中。另查明,(2008)厦民初字第245号案中,倍杰特公司和豪帝公司达成调解,原审法院于2008年12月22日做出民事调解书,约定,1、豪帝公司承认其在2008年5月至2008年9月15日期间生产的马桶盖板侵犯了倍杰特公司的第ZL20062008××××.2号专利权,承诺不再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如发现再有生产、销售同样侵权产品,愿支付不低于50万元赔偿。2、豪帝公司同意支付倍杰特公司在上述侵权时间所给倍杰特公司造成的损失25万元,该赔偿款于调解书签收当日支付。3、豪帝公司承认倍杰特公司的二项专利权(ZL20062008××××.2、ZL200620009503.6)合法有效,不再提起行政诉讼。2009年2月19日,倍杰特公司向我院起诉,请求:1、豪帝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生产模具及库存产品;2、赔偿倍杰特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下同)1000万元;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我院于2009年5月5日指令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倍杰特公司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第2项赔偿经济损失变更为200万元。豪帝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倍杰特公司赔偿豪帝公司因财产保全冻结豪帝公司50万元存款的利息损失(按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解除冻结之日止,其中计至2012年1月8日为84562.5元。)原审法院认为:本诉部分,关于倍杰特公司就该相同的侵权产品在(2008)厦民初字第245号案审结后再次提起诉讼,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理原则,原审法院认为,倍杰特公司是针对豪帝公司在(2008)厦民初字第245号案审结后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新的损害后果提起诉讼,不属于(2008)厦民初字第245号案既判力范围,可以再次起诉。倍杰特公司经申请取得专利号ZL20062008××××.2“一种洁具用盖子和坐垫的安装支架”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该专利经专利复审委和二级法院审理,宣告本专利专利权利要求1、3-6无效,维持权利要求书2的有效性,该专利在此基础上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通过庭审比对,豪帝公司生产的新配件与倍杰特公司的讼争专利在配件零部件、配件结构以及连接方式等方面均不相同,未落入倍杰特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对于在豪帝公司车间找到的与(2008)厦民初字第245号案相同的配件产品,原审法院确认该配件落入倍杰特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侵权配件产品。对此,豪帝公司亦无异议。但是,从法院到豪帝公司内进行证据保全的时间和现场看,在成品仓库中,2008年9月15日以后生产的产品,并没有使用该款侵权配件生产的产品。在车间内也没有发现有正在生产该款侵权配件,只是找到了零散的配件,对于在距离前一案件调解结案不到4个月的时间内,车间内还散布些零配件是正常的。况且,倍杰特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豪帝公司在(2008)厦民初字第245号案调解结案后尚有生产销售使用该侵权配件的产品。因此,倍杰特公司以在证据保全中发现有该侵权配件诉称豪帝公司仍在生产、销售该款侵权配件,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本诉部分倍杰特公司诉称豪帝公司侵犯其讼争专利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反诉部分,倍杰特公司申请对豪帝公司进行财产保全有错误,其实际冻结豪帝公司银行存款给豪帝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依法应予赔偿。豪帝公司要求倍杰特公司按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豪帝公司要求计算本金以50万元计,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审法院予以准许。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本诉原告厦门倍杰特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反诉被告厦门倍杰特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反诉原告厦门豪帝卫浴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本金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后扣除活期存款利息,至款项实际解冻之日止。其中计至2012年1月8日为84562.5元。)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57元,均由厦门倍杰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审宣判后,倍杰特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倍杰特公司上诉称: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豪帝公司继续实施侵权行为证据确凿。其一,保全过程中,保全的是豪帝公司正在生产的配件。其二,在(2008)厦民初字第245号案件结案调解过程中,豪帝公司请倍杰特公司、法院到现场,确认在豪帝公司的生产车间、仓库不再生产和存有侵权的配件产品。其三,豪帝公司有关培训的解释不符合逻辑和实际操作。二、一审法院对于豪帝公司生产的新配件不侵权认定不符合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更正。即便配件零部件、配件结构以及连接方式不相同,也存在着实质相同或等同的可能性。三、豪帝公司侵权行为恶劣,实施侵权所得利益巨大,倍杰特公司有关赔偿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依据。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豪帝公司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生产模具及库存产品,判令豪帝公司赔偿损失200万元,由豪帝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另查明:2009年4月15日,法院根据倍杰特公司申请,依法对豪帝公司进行证据保全,制作了调查笔录,并进行现场拍照。二审时,法庭组织双方对该照片进行了质证,双方对照片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照片显示,在豪帝公司生产车间里,豪帝公司员工手持已装配好的旧款配件,其工作台面上散放着大量尚未安装的旧款配件中的按钮、弹簧,塑料筐中盛放大量已经装配好的旧款配件,在车间的另一工作台面上,也堆放有新款配件。豪帝公司新配件的技术特征为:连接装置包括启动按钮、连接套、连接块,连接块包括本体、异形片、卡片复位弹簧。在定位杆的上端径向设有卡槽。异形片枢接在本体轴向孔内,异形片呈弧形状,尾端形成有斜面及挡柱。卡片复位弹簧横向设置,一端顶靠在本体上,另一端顶靠在异形片尾端的后方。启动按钮前段对应异形片的斜面设有一配合斜面,按钮活动的伸缩于连接套中,并可利用其斜面与异形片斜面配合以推动异形片摆动。定位杆穿过连接套及连接块的开孔,在复位弹簧力的作用下异形片摆动,其弧形段卡住定位杆的卡槽。连接块还包括定位销、推块及一定位销复位弹簧,以实现延时功能。一审庭审时双方确认,法院查扣的成品盖板中的配件为新款配件。二审庭审中豪帝公司确认,其所生产的马桶盖板结构与倍杰特公司享有专利权的马桶盖板结构相同。倍杰特公司主张豪帝公司新款配件与讼争专利实质相同,豪帝公司主张其新款配件的异形片形状不同于讼争专利,运动方式与讼争专利也不相同。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本案中,讼争的实用新型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及司法审查,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6无效,维持专利权利要求书2的有效性,讼争专利在此基础上的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表述为权利要求1叠加权利要求2。本院对法院保全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构成对讼争专利权的侵害予以分析、认定:一、法院保全的旧款配件是否侵权的问题。根据法院证据保全时拍摄的照片,豪帝公司车间的工作台面还散放着大量未安装的旧款配件,公司员工手持已安装好的旧款配件,塑料筐中盛放大量已经装配好的旧款配件。上述照片足以证明豪帝公司正在生产旧款配件,原审认定证据不足以证明豪帝公司仍在生产旧款侵权配件有误,应予纠正。豪帝公司的旧款配件仅含有按钮(与固定件为同一个零件)和弹簧两个零部件,结构简单;新款配件含卡片、多个弹簧、定位销、推块等多个零部件,结构复杂。二者零部件数量及结构均不相同,豪帝公司主张其用旧款配件培训员工,不符合常理。豪帝公司生产的马桶盖板与倍杰特公司生产的马桶盖板结构相同,在豪帝公司无法说明其生产旧款配件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倍杰特公司主张豪帝公司旧款配件用于成品销售,符合逻辑,本院予以支持。豪帝公司未经倍杰特公司许可,生产侵犯倍杰特公司享有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倍杰特公司未能提供其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豪帝公司侵权获利,本院根据2008年12月22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厦民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如发现继续侵权则赔偿不低于50万元的约定,酌情确定豪帝公司赔偿倍杰特公司的经济损失50万元。由于判令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已足以制止侵权行为,故对倍杰特公司有关销毁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生产模具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二、法院查扣的成品盖板是否侵权的问题。根据法院保全及双方主张,新配件与讼争专利的区别在于固定件,其余技术特征均相同。根据讼争专利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讼争专利固定件相应技术特征有两项,分别是:1、固定件设于转轴的轴向孔内,其一侧为按钮,另一侧接有弹簧后抵靠转轴;2、固定件有一开孔,一般为长形孔。豪帝公司新配件与讼争专利固定件相对应的零部件为异形片,亦设置在轴向孔内,分别接有弹簧和按钮,但异形片呈弧形状,其尾端形成有斜面和挡柱。可见,豪帝公司新配件中异形片的技术特征,与讼争专利固定件的必要技术特征“有一开孔,一般为长形孔”不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本案中,讼争专利的固定件的开孔设计,是为了实现卡住或松开定位杆的功能。其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为,在弹簧力的作用下定位件在轴向上移动,从而卡住或松开定位杆的卡槽。豪帝公司异形片的弧形设计亦有卡住或松开定位杆的功能。但其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为,在横向设置的复位弹簧力作用下异形片摆动,其弧形段卡住或松开定位杆的卡槽。此外,异形片尾端形成有挡柱,该挡柱设计是为了与定位销、定位销复位弹簧配合实现延时功能,使得拆卸盖板组时无需持续施力;而讼争专利固定件的开孔设计,不具备与其他零部件配合实现延时的功能,因弹簧固有的自动复位功能使得讼争专利在拆卸盖板时需持续施力。二者的技术手段不同,所实现的功能也不完全相同。而讼争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并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这种改动,并非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显而易见的。因此,豪帝公司新配件的技术特征与讼争专利不相同也不等同,没有落入讼争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对讼争专利权侵害。倍杰特公司有关“即使配件零部件、配件结构以及连接方式不相同,也存在实质相同或等同的可能性”的上诉主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豪帝公司仍在生产旧款侵权产品,倍杰特公司申请保全并无不当,原审判决倍杰特公司赔偿豪帝公司经济损失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上诉人倍杰特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厦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二、厦门豪帝卫浴工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厦门倍杰特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0620087945.2名称为“一种洁具用盖子和坐垫的安装支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三、厦门豪帝卫浴工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厦门倍杰特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四、驳回厦门倍杰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厦门倍杰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由厦门豪帝卫浴工业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57元,由厦门豪帝卫浴工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由上诉人厦门倍杰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由被上诉人厦门豪帝卫浴工业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从珍代理审判员  蔡 伟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欧群山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