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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复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邯郸市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邯郸市金宇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邯郸市金宇建安劳务有限公司,田延军,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管道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复民初字第967号原告邯郸市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107国道邯磁路中段马庄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韩胜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爱国,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金宇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建设大街91号。法定代表人曹新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青霞。委托代理人鲍建伟。第三人田延军。委托代理人张仕景,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管道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柳西街5号。负责人谷朝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晓坤。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金宇建安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田延军、第三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管道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由原告邯郸市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常黎霞审判员  李树强审判员  段红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