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梁法民初字第03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罗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罗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梁法民初字第03308号原告罗某,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被告曾某,女,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真实,且不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牟传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智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