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汝民初字第23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卫星诉许长法、许素平、许素能、许素停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初字第2327号原告王卫星,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杨素红,女,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王卫星之妻。委托代理人杨旭涛,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长法,男,193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许素平,女,汉族,成年,系许长法之女。被告许素能,女,汉族,成年,系许长法之女。被告许素停,女,汉族,成年,系许长法之女。本院受理原告王卫星诉被告许长法、许素平、许素能、许素停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原告王卫星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许长法、许素平、许素能、许素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卫星撤回对被告许长法、许素平、许素能、许素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卫星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可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