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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黔东刑执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19

案件名称

罪犯岳学付犯抢劫、敲诈勒索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岳学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黔东刑执字第1727号罪犯岳学付,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赫章县白果镇煤炭沟村岳家院组,现在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黔毕中刑终字第2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岳学付犯抢劫、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2012年1月10日由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3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1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东坡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岳学付在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岳学付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焕圣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张春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