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民初字第237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民初字第23706号原告刘某,女,195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鸡西县哈达镇双保村1组,身份证号码:230321195607215504。被告肖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清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毕文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