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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民初字第237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民初字第23706号原告刘某,女,195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鸡西县哈达镇双保村1组,身份证号码:230321195607215504。被告肖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清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毕文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