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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上民一初字第19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刘永畅与聂国发、冯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畅,聂国发,冯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上民一初字第1901-1号原告刘永畅,男,195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陈小顺,河南济世雨(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国发,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被告冯群,男,195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在审理原告刘永畅与被告聂国发、冯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耀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志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