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上民一初字第19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刘永畅与聂国发、冯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畅,聂国发,冯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上民一初字第1901-1号原告刘永畅,男,195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陈小顺,河南济世雨(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国发,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被告冯群,男,195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在审理原告刘永畅与被告聂国发、冯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耀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志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