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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盱管民初字第0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刘雪松与周化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松,周化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盱管民初字第0251号原告刘雪松,居民。委托代理人董泽铎、孙辉。被告周化中。原告刘雪松与被告周化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德平、审判员陈军、人民陪审员孙克常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刘雪松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军代理审判员  孙在桐人民陪审员  孙克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宫 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