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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执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陈朝云与吕玉贵买卖合同纠纷正常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朝云,吕玉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执字第2132号申请执行人陈朝云。被执行人吕玉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朝云与被执行人吕玉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人民币14.5375万元,违约金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4207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致该案未能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丽民初字第3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学森审 判 员  卢玉玲助理审判员  刘景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玉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