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34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常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3487号原告常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和好为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审判员 安培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