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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34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常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3487号原告常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和好为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审判员  安培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