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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嵩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9-04-25

案件名称

陈乐丰与陈永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嵩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乐丰;陈永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嵩民初字第36号原告陈乐丰,男,汉族,1974年9月13日生,浙江省乐清市人,住昆明市。委托代理人:陈洁芳,女,汉族,1975年8月4日生,浙江省乐清市人,住址同上。系原告陈乐丰的妻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永寿,男,汉族,1974年11月6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嵩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乐丰与被告陈永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受理后,原告陈乐丰于2013年12月25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永寿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乐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乐丰撤回对被告陈永寿的起诉。案件诉讼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陈乐丰承担。审判员  叶洪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俊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