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前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呼市鑫汇通保投资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林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鑫汇通保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临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前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鑫汇通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旗,系董事长。被执行人内蒙古临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振军,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呼和浩特市鑫汇通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临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内蒙古临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乌前民商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杨高升审判员 王聪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立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