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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皖刑终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谢亚丽、徐国民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亚丽,徐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皖刑终字第00322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亚丽,女,1953年9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合肥天一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合肥市蜀山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胡海,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国民,男,1951年2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合肥天一养殖有限公司股东,住合肥市蜀山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长丰县看守所。辩护人曹寒,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立霞,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亚丽、徐国民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合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亚丽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认定被告人徐国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侦查机关冻结的未随案移送的202100元由侦查机关负责处理。宣判后,谢亚丽、徐国民均以原判认定二被告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属认定事实错误,量刑偏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谢亚丽、徐国民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华舒代理审判员  张 军代理审判员  高洪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葛英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