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铁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何祥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何祥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成铁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宏大工业开发中心A区6号。法定代表人王超。被执行人何祥虎。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04)18号文件和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非诉案件指定管辖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2)川律公证内经字第13480号公证书,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3)川律公证执字第098号执行证书及申请人的执行申请,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何祥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祥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祥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何祥虎租赁的混凝土输送泵,产品编号:88012033048,返还给出租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二、被执行人何祥虎向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08257.45元。三、查询被执行人何祥虎的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扣押、冻结、划拔、变价被执行人何祥虎的财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祥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何祥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109781.3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海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