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汝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雪盘与张二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盘,张二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初字第887号原告王雪盘,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敏,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二印,男,汉族,住汝阳县城关镇城东村。原告王雪盘诉被告张二印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雪盘于2013年10月11日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雪盘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雪盘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5元,由原告王雪盘负担。审判员 张小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