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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汝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雪盘与张二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盘,张二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初字第887号原告王雪盘,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敏,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二印,男,汉族,住汝阳县城关镇城东村。原告王雪盘诉被告张二印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雪盘于2013年10月11日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雪盘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雪盘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5元,由原告王雪盘负担。审判员  张小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