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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温刑初字第19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蒙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温刑初字第1948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某,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8月1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3)18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某犯抢夺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贝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8月6日晚,被告人蒙某伙同杨昌欢(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来到本市太平街道方城路2号前面,抢得被害人刘某手中一部iphone5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830元。2、2013年8月13日上午,被告人蒙某伙同杨昌欢、吴光友(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后来到本市太平街道锦屏路217号“老好吃”早餐店门口,抢得被害人全某手中的一部iphone4s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600元。现被抢手机已发还被害人。2013年8月13日10时许,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民警在本市花鸟市场抓获被告人蒙某。被告人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杨昌欢的供述,被害人刘某、全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助力车一辆、手机一部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与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蒙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蒙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2014年3月13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英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阮家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