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游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游民初字第13号原告贾某。委托代理人贾洪平,游仙区魏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贾某承担。审判员 周兆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