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马某某贪污、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刑初字第187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2003年7月至2012年12月担任武威职业学院院长,捕前任武威职业学院正县级干部,住武威市凉州区。2013年8月2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决定,2013年8月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23日因涉嫌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甘肃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无前科。辩护人王亦农,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琳炜,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3)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案,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相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辩护人王亦农、张琳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武威某某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武威某某学校,系由武威市劳动局批准的民办短期劳动技能培训机构,不具备学历教育办学资质)校长白某某(另案处理)为了获取国家助学金和培训学生获得中专毕业证书,向武威职业学院提出联合办学的要求,并向武威职业学院递交了《关于武威某某学校与武威职业学院联合办学的意向报告》,书面介绍了该校概况和联合办学方案。时任武威职业学院院长的马某某为了扩大办学规模和增加学院收入,在没有认真审查武威某某学校办学资质,不核查武威某某学校学生是否属于国家助学金受助对象的情况下,盲目同意联合办学,并与白某某议定了联合办学具体事宜。白某某起草了联合办学协议后,2008年7月1日,马某某主持召开了武威职业学院院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武威职业学院以武威某某职业中专学校(以下简称武威某某中专)的名义与武威某某学校联合办学,暂定协议一年一签。当日,马某某指示武威职业学院副院长谭某代表学院以武威某某中专的名义与武威某某学校校长白某某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书;2009年6月22日,谭某与白某某第二次签订了联合办学协议;2010年6月22日,马某某指示时任武威职业学院副院长的陆某代表学院与白某某第三次签订了联合办学协议。联合办学中,马某某对武威某某学校学生、教学情况未作检查,也不指定学院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落实督查联合办学的情况,不严格履行国家助学金的管理规定,违反《甘肃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由武威职业学院向武威某某学校拨出国家助学金共853875元,致使国家助学金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失控。其中,白某某采取虚报注册学生146人的手段骗取国家助学金375375元;另白某某将领取的国家助学金478500元未实际发放给学生,而是用于抵顶武威某某学校学生学费。在联合办学期间,白某某按照协议约定,上交学生学籍注册费39995元。武威职业学院教务处干事陈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之便,将白某某交来武威某某学校的学生注册费39995元贪污。案发后,从白某某处追回被骗取的国家助学金320000元。2009年6月,白某某为了感谢马某某在联合办学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和支持,在马某某办公室送给马某某人民币20000元,马某某收受后用于个人日常花销。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请审判长同意,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材料,证人谭某、白某某、翟某某、邸某某、陆某、黄某某、潘某某、王某某、赵某、赵某甲、张某某、吕某某、文某某、陈某某、薛某某、郭某某、肖某某、刘某、杨某、张某甲、代某某、张某乙、郭某某、周某、顾某某、刘某某、张某丙、张某丁、尤某、王某甲、杨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武威市委组织部市政府任职文件和武威职业学院关于马某某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武威职业学院设置情况相关文件,《关于武威某某学校与武威职业学院联合办学的意向报告》,武威职业学院与武威某某学校分别于2008年7月1日、2009年6月22日、2010年6月22日签订的3份《联合办学协议书》,武威职业学院会议记录,教师聘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情况说明,武威职业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相关材料,收条及收款收据,2007年财政部、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财政厅、教育厅《甘肃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相关国家助学金规定文件,武威市教育局武市教教发(2009)90号《关于全力完成今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任务的通知》及武威职业学院收文簿,武威职业学院相关财务账目、武威某某学校相关财务账目,武威职业学院与武威某某学校联合办学期间注册学生花名册,中专生助学金发放花名册,武威某某学校学员报名登记册,白某某虚假注册人员名单及骗领助学金数额汇总表,武威职业技术学院有关账务问题核查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材料,武威市民政局关于武威某某职业培训学校登记的批复、武威某某学校办学许可证、机构代码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据,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担任武威职业学院院长期间,作为学院管理国家助学金专项经费的第一责任人,严重不负责任,在没有认真审查武威某某学校办学资质,不核查武威某某学校学生是否属于国家助学金受助对象的情况下,盲目同意联合办学。联合办学中,马某某对武威某某学校学生、教学情况未作检查,也不指定学院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落实督查联合办学的情况,不严格履行国家助学金的管理规定,由武威职业学院支付武威某某学校国家助学金共853875元,致使国家助学金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失控,造成国家助学金损失853875元且社会影响恶劣。被告人马某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白某某送给的人民币20000元,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某辩解: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是其自首,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不成立,理由是:武威职业学院与武威某某学校联合办学符合法律规定,有政策支持,政府引导;程序合规,其听取了谭某和白某某的意见后,派谭某带人对武威某某学校进行实地考察,两次召开校班子会议讨论,是集体讨论的结果,并不是其个人的盲目决定;管理有责,其在班子会议上做出口头安排,联合办学的教学督察和学籍注册、毕业证管理由教学主管副院长和教务处负责,管理费的收取和助学金拨付及其督查由后勤主管院长和教务处负责;运行有查,在联合办学期间,其安排过三、四次综合检查;白某某利用欺骗手段套取的37万多元助学金是违法的,白某某将部分助学金顶抵学生学费虽然违规却不违法,其仅对37万多元助学金的流失承担失察的领导责任。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马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不成立,从马某某的职务和职责范围结合其实际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来看,马某某在其工作范围内是适当地履行了职责的。武威某某中专与武威某某学校联合办学是在政府部门大力倡导下开展的,联合办学之时符合当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在武威某某学校提出与武威职业学院联合办学之初,马某某随即指派专人对该校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听取了考察人员可以进行联合办学的考察结论的汇报后方经过院办公会集体讨论同意实施。起诉书指控马某某“对武威某某学校学生、教学情况未作检查,也不指定学院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落实督查联合办学的情况,不严格履行国家助学金的管理规定,致使国家助学金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失控,造成国家助学金损失853875元且社会影响恶劣”与主要事实不符。在联合办学过程中,马某某指派专人对武威某某学校进行了数次综合检查,尽到了审查义务。马某某作为学院院长,经学校领导班子及相关成员集体会议讨论决定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在办学过程中已审慎履行了工作职责,但因信任下级工作人员未检查出任何问题的调查结论,导致白某某骗取国家助学金这一结果。但马某某的行为远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不构成犯罪。依据罪刑法定原则,认定某人是否构成犯罪仅能依据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仅限于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并不包含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故不能依据《甘肃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这一地方性规章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这一原则性规定,而不论校长的职责分工,将学校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视为直接责任人认定其构成玩忽职守罪。起诉书指控“造成国家助学金损失853875元”与事实不符。武威某某中专与武威某某学校联合办学,学生在武威某某中专注册管理,此时这些学生已经具备领取助学金的资格。这些学生的助学金发放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正如马某某当庭所说“职业教育并非义务教育,交纳学费是学生就学义务”,学生享受了相应的教育,并因此获得了就业,理应交纳学费。因此,用助学金抵交学费仅仅是违规绝非违法。因此对这些学生发放的助学金并不是国家助学金的损失。本案中造成国家助学金损失的数额仅应当以白某某采取虚报注册学生146人的手段骗取国家助学金375375元为限。马某某在联合办学过程中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而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这一定罪情节,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指控马某某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但马某某主动供认犯罪事实,其家属积极退赔了赃款,建议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武威某某学校是由武威市劳动局批准的民办短期劳动技能培训机构,不具备学历教育办学资质,2008年6月,校长白某某为了获取国家助学金和培训学生获得中专毕业证书,向武威职业学院提出联合办学的要求,并向武威职业学院递交了《关于武威某某学校与武威职业学院联合办学的意向报告》,书面介绍了该校概况和联合办学方案。时任武威职业学院院长的被告人马某某为了扩大办学规模和增加学院收入,在没有认真审查武威某某学校办学资质,不核查武威某某学校学生是否属于国家助学金受助对象的情况下,盲目同意联合办学,并与白某某议定了联合办学具体事宜。2008年7月1日,马某某主持召开了武威职业学院院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武威职业学院以武威某某中专的名义与武威某某学校联合办学,暂定协议一年一签。当日,马某某让武威职业学院副院长谭某代表学院以武威某某中专的名义与武威某某学校校长白某某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书。2009年6月22日,谭某与白某某第二次签订了联合办学协议。武威职业学院在接到武威市教育局武市教教发(2009)90号《关于全力完成今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任务的通知》的文件,该通知要求武威市各县区教育局、各市属中等职业学校不得与无办学资质的非学历教育机构联合办学,马某某仍未组织检查整改,继续与武威某某学校联合办学,2010年6月22日,马某某让时任武威职业学院副院长的陆某代表学院与白某某第三次签订了联合办学协议。武威职业学院与武威某某学校联合办学中,马某某对武威某某学校学生、教学情况未作检查,亦未指定学院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落实督查联合办学的情况,不严格履行国家助学金的管理规定,违反《甘肃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由武威职业学院向武威某某学校拨付国家助学金共853875元,致使国家助学金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失控。其中,白某某采取虚报注册学生146人的手段骗取国家助学金375375元;另白某某将领取的国家助学金478500元未实际发放给学生,而是用于抵顶武威某某学校学生学费。在联合办学期间,白某某按照协议约定,上交学生学籍注册费39995元。武威职业学院教务处干事陈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之便,将白某某交来武威某某学校的学生注册费39995元贪污。案发后,从白某某处追回被骗取的国家助学金320000元。2009年6月,白某某为了感谢马某某在联合办学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和支持,在马某某办公室送给马某某人民币20000元,马某某收受后用于个人日常花销。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马某某家属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退赔受贿赃款2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立案决定书,证明2013年8月1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马某某涉嫌玩忽职守一案立案侦查。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的一天,主管教学的谭某副院长对其说,武威某某学校的白校长想与武威职业学院联合办学,并说了基本情况,武威某某学校是市劳动部门批准的技工学校。过了一段时间,谭某和白某某来其办公室,白某某将武威某某学校的基本情况说了一下,其问了该校的资质,白某某说是市劳动部门批准的技工学校。其查阅了相关规定,认为武威职业学院和武威某某学校联合办学符合当时的法规政策和形势要求,就安排谭某带学校的有关人员去武威某某学校实地考察。谭某考察回来汇报说武威某某学校的师资、教学场地都可以,实训条件较好,可以联合办学。其就安排谭某和教务处起草联合办学的协议,协议起草好后经过修改其看了认为可以,就将协议提交到学校办公会上讨论,大家一致同意联合办学,其就安排分管副院长谭某和武威某某学校签订协议,要求协议一年一签,对助学金的发放必须按时实发放到学生手中,如果出问题由对方负责,协议由谭某负责和白某某签订的。作为一个教学实体,其安排教学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和教务处负责督查,学生助学金这一块由主管院长和学生处负责督查,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其安排谭某带教务处、学生处的人员去武威某某学校督查过三、四次,最后一次也就是2009年谭某说他们督查后发现武威某某学校学生数比注册学生人数少,经询问白某某说学生到青海、新疆顶岗实习,其认为顶岗实习是正常的教学活动,再没有安排人去细查。由于武威职业学院已经形成规模,其也就萌生了和武威某某学校停止联合办学的想法。白某某提出联合办学的目的是给他的学生获得中专学历证书和专业技能等级证书,再就是他的学生能够享受国家助学金。其没有亲自核对武威某某学校的办学资质,没有安排对该校助学金发放工作的专项检查,监督不到位,安排有缺陷,作为助学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认为其应负领导责任。大约2009年的一天,白某某拿了一个信封到其办公室,给其说:“这是我的一点意思”,其批评了他几句,他就把信封放到其办公室沙发上,从其办公室跑了出去。信封里装着两万元钱,还有报纸包着的两条硬盒中华香烟,其就将钱和烟放在办公桌的抽屉里。后其将这些钱零花掉了。3、证人谭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6月,武威某某学校的白某某校长通过其学院邸某某主任向其提出联合办学的事,目的就是解决武威某某学校学生就业、学生中专毕业证的发放、国家助学金的享受。其说要向马某某院长汇报了再说。过了两天,其向马某某汇报了联合办学这件事,马某某说这事要院里开回讨论研究后再说。两三天后,其将白某某引荐给马某某,白某某将武威某某学校与武威职业学院联合办学的具体想法给马某某谈了。后在一次院长办公会快结束时,马某某提出了联合办学的事,马某某说:“我院和外省都有联合办学的经历,以我院为主体和当地的武威某某学校联合办学,我看也行,这样一方面可以扩大办学规模,扩大学院办学的影响力,另一方面还可以给学院创收,同时还可以给武威某某学校的学生发放毕业证书,为当地的学生就业也是个有利的支撑,看大家是否同意”。会上,大家同意马某某提出的武威职业学院与武威某某学校联合办学。马某某就让其和白某某联系,尽快拟定联合办学协议。联合办学协议拟定后,马某某提出上院长办公会讨论。过了不久,在院长办公会议上,马某某让其解读联合办学协议,大家也同意联合办学协议。之后,这协议打印成正式文本,白某某代表武威某某学校签字,马某某让其代表武威职业学院签字。当时国家大力促进职业教育,特别是扩大中职教育,也没有明确的不可以和没有教育部门批准的具有办学资质的学校联合办学的政策规定,所以武威职业学院和武威某某学校联合办学也是一种尝试。2009年8月,市教育局对联合办学发过文,该文件明确规定不能和没有办学资质的学校联合办学。2009年6月,武威职业学院和和武威某某学校续签了联合办学的协议,其也是受马某某委托和武威某某学校白某某续签的。当时的协议约定是每年一签,所以马某某也就委托其于2009年6月与武威某某学校的白某某续签了这个协议。联合办学协议中规定,武威某某学校给武威职业学院交1000元/人的管理费。现在看来,和武威某某学校联合办学是错误的,后面的行为(如助学金发放,毕业证的颁发)当然也是错误的。4、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国家出台中等职业学校可以享受国家助学金,其所办武威某某学校不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学生享受不上助学金,给学生不能发中专毕业证书,制约着学校的发展。2008年5、6月份,其给武威职业学院的邸某某主任谈了想与他们学院联合办学的想法,邸某某将其介绍给谭某副院长,其向谭某递交了联合办学的书面意见,并在马某某院长办公室让马某某看了办学协议,谭某以武威市某某中专的名义与其所办的武威某某学校签订了联合办学协议,协议是一年一签。协议签订后其就开始组织宣传招生。2008年至2010年,武威某某学校在武威职业学院共注册学生431人,武威某某学校从武威职业学院共领取国家助学金853875元,其中其虚报注册学生220人,以虚报的注册学生人数从武威职业学院领取国家助学金310875元。其将收到的助学金分几次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武威职业学院财务处交了管理费。其总共给武威职业学院交2008年和2009年学生管理费22万元左右。为了感谢马某某对其的支持,大约在2009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在马某某的办公室,其对马某某说了一些感谢的话后,将装在牛皮纸信封中的20000元现金和两条中华烟放在马某某的办公桌上,说是给他的感谢费,马某某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5、证人翟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武威职业学院副院长,2008年6月,在院办公会议上,谭某拿出一份联合办学的协议,汇报了武威职业学院和武威某某学校联合办学的事,其听后没有什么不合适的,也就同意了,后面协议怎么签的其就不知道了。总共联合办学了3年,是2008年、2009年和2010年。2010年的联合办学合同也签了,但也没有完全执行就结束联合办学了。6、证人邸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任武威职业学院经济管理系主任,其将白某某介绍给谭某以后,具体他们是怎么协商联合办学的,白某某也没有给其说过。7、证人陆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武威职业学院副院长,2010年6月,白某某拿着准备好的联合办学协议书,说要续签协议,其就和白某某一起到马某某的办公室,马某某看了协议后,就让其以武威市旅游中等专业学校名义与武威某某学校签订协议,并让其抓好联合办学的教学工作。在联合办学期间,由于管理不到位,没有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学院投入精力很少。8、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武威职业学院计财处处长,武威职业学院和武威某某学校联合办学的协议是怎么签订的,怎么合作办学的,其不太清楚,也没有见到过有关协议。其收取了白某某交的管理费20余万元。9、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武威职业学院学生处处长,武威职业学院与武威某某学校联合办学,武威某某学校的学生由武威某某学校自己管理。10、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武威职业学院原党委书记,2008年秋季开学前的一天,谭某说马某某有个事情要商量,其去后,马某某院长召开了院长办公会议,谭某将武威某某学校的情况作了汇报,提出联合办学的事,大家同意后,马某某让谭某起草联合办学协议,协议起草后,在院长办公会上,大家对协议没有意见。谭某就以武威某某中专的名义与武威某某学校签订了联合办学协议。11、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武威职业学院副院长,武威职业学院和武威某某学校联合办学后,收取过管理费,向武威某某学校的学生发放过助学金。12、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明2004年7月份,其在武威某某学校工作,当时任武威某某学校的会计负责记账,学校没有出纳,银行卡都是由白某某保管。2009年大概是3、4月份,其才知道武威某某学校与武威职业学院联合办学的情况,具体是什么时候停止联合办学的,校长白某某没有说,其也不知道,1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武威职业学院学生处工作人员,2010年5月,其接手负责武威职业学院助学金的发放。有的学生由于在外地顶岗实习后就地就业,至今没有返校就没有领助学金,有的学生欠学费毕业后不办理离校手续、不领毕业证,无法联系就没有发放助学金,所以至2013年6月28日还有34.525万元助学金在其个人账户上,其中13400元现金在其办公室内暂存,因为随时有学生前来领取。14、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武威市教育局审计科科长,对武威某某中专的招生录取工作,市教育局职业技术教育科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任务分解给武威某某中专,鼓励武威某某中专多招生,完成招生任务。具体招生由学校负责,市教育局职业技术教育科也不办理录取手续,学校的录取人数以学校学籍注册的人数为准。武威职业学院以武威某某中专的名义与武威某某学校联合办学的事,其不知道。15、证人文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武威市教育局职业技术教育科科长,武威某某中专招生由其学校负责,教育局不办理录取手续,武威某某学校没有在教育局备案。16、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武威职业学院教务处原工作人员,2008年秋,谭某说武威职业学院和武威某某学校签订了联合办学协议,协议约定由武威职业学院给武威某某学校学生注册中专学籍,白某某给其一个U判,上面有注册学生花名册电子版,过了几天,其就将武威某某学校的学生信息注册了。17、证人薛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08年10月底至2011年3月在武威某某学校当老师,该校与武威职业学院联合办学的事其只听说过,具体情况不知道。18、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2010年8月至2010年9月,其陆续在武威某某学校上班,武威某某学校培训期主要有12个月和18个月两种培训期。其不清楚武威某某学校和武威职业学院联合办学的事情及该校学生是否发放助学金的情况。19、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07年年底至2008年6月、2010年春季至2011年5月在武威某某学校上班,武威某某学校培训期主要有12个月和18个月两种培训期。其不清楚武威某某学校和武威职业学院联合办学的事情及该校学生是否发放助学金的情况,听说武威某某学校每名学生可以领3000元的国家助学金。其也在中专学生助学金发放花名册上签过一次字,但没有核对学生信息。20、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其2012年8月1日到武威某某学校报名。武威某某学校的校长白某某说,武威某某学校有高级班,总的学习期为三年,在校学习18个月,学习期满后,学校推荐或自己找相关单位顶岗实习18个月,完成三年的学业,武威某某学校负责给高级班学生发放中专毕业证。在校学习18个月后,成绩合格的,由武威某某学校联系武威市劳动局给学生发放厨师等级证书,其就交了相关费用,在武威某某学校高级班学习了18个月。大概是2012年5月,武威某某学校给其发了武威市劳动部门制作的四级厨师证。按照武威某某学校宣传单说明,武威某某学校高级班规定收取学费及材料费4600元,但每生可以享受国家补助1600元,其就缴了3000元的学费及材料费。其在校学习了18个月,在外顶岗实习了18个月,完成了三年的学业。白某某说,毕业证在教育局办理,还没有办下来,过一段时间再说。21、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08年3月5日至2009年2月底在武威某某学校上学,在校学习了12个月。其是中级班,领不上中专毕业证。对武威某某学校与武威职业学院联合办学的事情不知道。也没有享受到国家助学金。“08级秋中专生助学金发放花名册”上“杨某”的签字也不是其的笔迹。2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2010年2月20日至2011年10月底,其在武威某某学校上学,学习中式烹饪技术。其没有从武威某某学校领过钱。记得白某某说高级班学费应该是4000多元,享受国家补助1000多元,学生自己只缴3000多元,国家补助的这部分用来抵顶学费。其不知道武威某某学校与武威职业学院联合办学的事情。“10级春季中专生助学金发放花名册”上有24人其不认识。23、证人代某某、郭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8月至2011年3月底其在武威某某学校上学。“09级秋季中专生助学金发放花名册”上的“代某某、郭某某”的签字不是其所签,其也没有领过助学金。24、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2009年8月至2011年3月底其在武威某某学校上学,学习了18个月。2009年12月份的助学金发放花名册上的“张某乙”是其签的,其他三册的名字不是其签的。2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05年4月至2005年9月底其在武威某某学校上学。“09级秋季中专生助学金发放花名册”上“张某某”的签字不是其签的。在校期间没有享受过国家助学金。26、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08年8月至2010年1月底在武威某某学校上学,学习了18个月。其享受的助学金抵顶了学费,但具体享受了多少助学金不清楚。2009年3月份和2009年6月份的助学金发放花名册上的“周某”是其签的,其他三册上的“周某”不是其签的。27、证人顾某某的证言,证明2005年2月至2005年8月底其在武威某某学校上学,没有享受国家助学金。“09级秋季中专生助学金发放花名册”上的“顾某某”的签字不是其签的。28、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8月至2010年5月中旬其在武威某某学校上学,实际在武威某某学校学习了10个月,不知道武威职业学院与武威某某学校联合办学的事,“09级秋季中专生助学金发放花名册”上“刘某某”的签字不是其签的。其也没有领过助学金。花名册上有30多人是其班的学生,其他的不认识。29、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明2005年3月至2005年10月其在武威某某学校学习。“09级秋季中专生助学金发放花名册”上的“张某丙”三个字不是其的签字,其也没有领过国家助学金。30、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明2008年3月8日通过别人介绍,其到白某某的学校当老师,主要给学生代烹饪课,同时当班主任,2010年7月份离开武威某某学校。白某某曾拿了一张学生领助学金的花名册让其签字,其在班主任的地方签过三次字,但是白某某到底领了多少助学金其不知道,白某某没有给学生发过助学金,也没有经过其给学生发助学金。31、证人尤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2月20日至2010年6月底其在武威某某学校上学,学了4个月,完成了初级班的学习。没有享受国家助学金。“09级春季中专生助学金发放花名册”上“尤某”的签名不是其签的。花名册上有31个是其班的,别的其不认识。32、证人张生元的证言,证明2009年5月至2009年6月中旬其在武威某某学校上学,在校学习了30天左右,没有领过任何钱,也不知道武威某某学校与武威职业学院联合办学的事。2009年12月份的助学金发放花名册上的“张生元”是其签的,但其没有领过1500元的国家助学金。3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2009年3月至2010年9月底其在武威某某学校上学,学习了18个月。其记得白某某说高级班学费应该是4000多元,在武威某某学校学习学生可以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自己只缴3000多元,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用来抵顶学生少交的学费。其不知道武威某某学校与武威职业学院联合办学的事情。“09级春季中专生助学金发放花名册”上有30人左右是其班学生,其他的不认识。花名册上“王某甲”的签字是其本人签的,但其没有领过这3000元钱。3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8月至2012年3月其在武威某某学校上学,学习了18个月。当时其交了3000多元,费用是分两次交的。对武威某某学校与武威职业学院联合办学的事不知道。没有领取过国家助学金。35、户籍证明、武威市委组织部市政府任职文件和武威职业学院关于马某某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马某某的出生日期、籍贯、职业、职务、政治面貌、住址等身份情况。36、武威职业学院设置情况相关文件,证明武威职业学院成立于2003年4月7日,为县级事业单位,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同时加挂武威市财贸学校、甘肃省电大武威分校、武威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三块牌子,实行一套班子,四块牌子的管理体制。2004年10月19日,武威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更名为武威市旅游职业中等专业学校。37、《关于武威某某学校与武威职业学院联合办学的意向报告》,武威职业学院与武威某某学校分别于2008年7月1日、2009年6月22日、2010年6月22日签订的3份《联合办学协议书》,武威职业学院会议记录,证明武威职业学院与武威某某学校联合办学的情况。“意向报告”明确说明武威某某学校的性质:“我校于2004年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成立,市教育局备案,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一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类型为初、中、高级中式烹调师职业技能培训”。38、教师聘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情况说明,武威职业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相关材料,证明武威职业学院外聘教师的程序及与武威某某学校所签“教师聘用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该院相关领导及相关部门均不知情。教师聘用合同不符合武威职业学院外聘教师的程序规定。39、收条及收款收据(学生学籍注册费和管理费收据),证明2010年6月12日及11月5日,陈某某分别收到武威某某学校白某某交来学生学籍注册费31825元及8170元,按每生95元收取;武威职业学院与2009年4月23日及12月28日分别收到武威某某学校交来的管理费62500元及28500元,2010年6月24日武威某某学校交管理费111000元。40、2007年财政部、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财政厅、教育厅《甘肃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相关国家助学金规定文件,证明自2007年秋季开始,中等职业学校实行以国家助学金政策为主的资助政策体系。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41、武威市教育局武市教教发(2009)90号《关于全力完成今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任务的通知》及武威职业学院收文簿,证明武威市教育局发文,要求武威市各县区教育局、各市属中等职业学校不得与无办学资质的非学历教育机构联合办学。该文件武威职业学院与2009年8月3日收到。42、武威职业学院相关财务账目、武威某某学校相关财务账目,武威职业学院与武威某某学校联合办学期间注册学生花名册,中专生助学金发放花名册,武威某某学校学员报名登记册,白某某虚假注册人员名单及骗领助学金数额汇总表,武威职业学院有关账务问题核查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材料,证明白某某采取虚假注册等手段套取及从武威职业学院领取国家助学金的情况(武威职业学院拨付武威某某学校国家助学金共853875元,白居通过虚假注册人员名单骗领助学金共375375元;另白某某将领取的国家助学金478500元未实际发放给学生,而是用于抵顶武威某某学校学生学费)。43、武威市民政局关于武威某某学校登记的批复、武威某某学校办学许可证、机构代码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据,证明武威某某学校是从事劳动培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学校全称:武威市烹饪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类型: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业务主管单位:武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44、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收据,证明2013年8月23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从白某某处追缴赃款32万元。马某某家属退交受贿赃款20000元。上述证据均取证合法,且能够相互印证证实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经当庭质证,本院作为定案的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武威职业学院院长期间,作为学院管理国家助学金专项经费的第一责任人,严重不负责任,在没有认真审查武威某某学校办学资质,不核查武威某某学校学生是否属于国家助学金受助对象的情况下,盲目同意联合办学。在接到武威市教育局关于武威市各县区教育局、各市属中等职业学校不得与无办学资质的非学历教育机构联合办学的文件后,马某某仍未进行检查整改,继续与武威某某学校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且对联合办学的武威某某学校学生、教学情况未作认真检查,也不指定学院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落实督查联合办学的情况,不严格履行国家助学金的管理规定,致使国家助学金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失控,造成国家助学金损失853875元。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马某某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白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马某某对所犯受贿罪能够如实供述,其家属主动退赔了赃款,应酌情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被告人马某某的辩解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马某某对其所犯受贿罪能主动供认,其家属积极退赔赃款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本院为了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5年2月6日止)二、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从白某某处追缴的赃款320000元及被告人马某某退交的赃款20000元均依法没收,待判决生效后由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王建军审判员  张晓萍审判员  张文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