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岚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杨布合与李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布合,李光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商初字第21号原告:杨布合,居民。委托代理人:田洪,日照东港太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光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布合与被告李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布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布合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薄文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