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福法执字第8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吴盛全,蔡世宽与深圳市百老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防洪设施管理处执行案由普通执行无财产或部分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8390号申请执行人吴盛全,住广东省高州市。申请执行人蔡世宽,住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深圳市百老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中银花园中行阁4D室。法定代表人江亚明。被执行人深圳市防洪设施管理处,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德峰,主任。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08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深圳市百老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剩余工程款2558700.52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深圳市防洪设施管理处在30%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防洪设施管理处已向本院支付执行款875445.52元及案件受理费22188元,故其承担的30%的连带责任已履行完毕。本院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百老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股票、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  秀  松执行员 谭平执行员陈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