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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二初字第5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方某与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李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初字第582-1号原告方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李某某号牌为桂A×××××东风雪铁龙小汽车一辆(以14686元为限),并为此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李某某号牌为桂A×××××东风雪铁龙小汽车一辆(以14686元为限);二、冻结方某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49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居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覃柳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