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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民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卫东诉王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东,王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王卫东,男,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卢东林,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旭,男,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王银良,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东诉被告王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庭外和解,被告王旭已履行完毕。原告王卫东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卫东负担。审判员  韩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