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民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卫东诉王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东,王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王卫东,男,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卢东林,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旭,男,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王银良,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东诉被告王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庭外和解,被告王旭已履行完毕。原告王卫东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卫东负担。审判员 韩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