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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曾艺辉与郭英明民间借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艺辉,郭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曾艺辉,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被申请人郭英明,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案件执行,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闽D12B**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国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道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