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曾艺辉与郭英明民间借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艺辉,郭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曾艺辉,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被申请人郭英明,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案件执行,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闽D12B**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国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道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