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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刑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赵治发犯受贿罪、贪污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治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巴刑执字第1号罪犯赵治发,男,生于1964年9月20日,汉族,四川省通江县人,大专文化,现四川省巴中监狱服刑。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了(2010)平法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治发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30日作出(2010)巴刑二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赵治发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2日作出(2010)平法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治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原犯贪污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总合刑期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在刑罚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9月30日对罪犯赵治发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巴中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巴中监狱认为罪犯赵治发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法律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供了综合评审鉴定、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治发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政治法律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多次参加工余劳动。标准分累计达120.8分。以上事实,有对罪犯赵治发改造表现的评审鉴定材料,罪犯赵治发的个人总结,对罪犯赵治发的计分考核统计表、小组评审鉴定,管教干部的证实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治发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法律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多次参加工余劳动,标准分累计达120.8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治发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2月26日至2015年8月2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晓东审 判 员  邓恒志代理审判员  杨 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