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玉商初字第169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林仁撑与汪美荷、林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仁撑,汪美荷,林文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玉商初字第1696-2号原告:林仁撑。委托代理人:陈彩利。被告:汪美荷。被告:林文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仁撑与被告汪美荷、林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考虑对被告汪美荷愿意偿还借款,故申请撤销对被告林文兵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仁撑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审 判 长 黄国田人民陪审员 林祝义人民陪审员 周甲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钟婉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