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枝江民初字第026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枝江民初字第02633号原告李某甲,男,生于1987年6月21日,汉族,花卉苗圃经纪人,户籍地宜昌市。委托代理人刘文才,枝江市安福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女,生于1986年9月17日,汉族,无业,户籍地保康县。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青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5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文才、被告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2008年原、被告双方在广州打工相识,2009年6月21日登记结婚,2010年9月6日生育一子李某某。由于婚前恋爱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加上性格不合,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12年初,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后撤诉。但被告依然我行我素,夫妻感情进一步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乙辩称,我同意离婚。我没有能力给小孩的抚养费,小孩随我生活,由原告支付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6月21日登记结婚,2010年9月6日生育一子李某某。由于恋爱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加上性格不合,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同时查明,原、被告无婚前财产,无婚后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因给被告父亲治病欠被告小舅向某100000元,欠被告大舅向某某190000元。另查明,本案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被告负担子女的抚养费。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性格差异大,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没有建立起和睦的夫妻关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关于婚后债务分担问题,因被告当庭陈述欠被告小舅向某100000元和欠被告大舅向某某190000元这二笔支出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而是用于被告的父亲治病,原告也不认可这二笔债务,因此,这二笔债务应由被告负责偿还。关于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随原告生活为宜。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二、子女李某某随原告李某甲生活,原告李某甲自愿放弃被告李某乙支付子女抚养费;三、债务:欠向某100000元和欠向某某190000元由被告李某乙负责偿还;四、原告李某甲一次性支付被告李某乙经济帮助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