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黔东刑执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19
案件名称
罪犯余秀华犯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秀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黔东刑执字第1702号罪犯余秀华,男,1971年5月9日出生,苗族,农民,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凯里市金泉路**号附*号,现在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2012)雷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秀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时已缴纳)。系累犯。2013年2月20日由贵州省鱼洞监狱转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14年10月24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1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东坡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余秀华在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获评“监狱表扬”;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秀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14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焕圣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张春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