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辽阳太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白景全、于连荣、黄丽丽、白家萁与王占东、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信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景全,于连荣,黄丽丽,白家萁,王占东,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信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辽阳太民初字第231号原告:白景全。原告:于连荣。原告:黄丽丽。原告:白家萁。法定代理人:黄丽丽。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夏颖,系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占东。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信发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信有会,系该公司经理。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泽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大街。负责人:赵洪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孟美彤,系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白景全、于连荣、黄丽丽、白家萁诉被告王占东、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信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景全、黄丽丽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夏颖,被告王占东及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信发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泽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美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原告诉称:2013年3月30日1时23分许,被告王占东驾驶辽H630**-辽H38**挂号重型载重车沿辽中环线高速公路行驶至本溪方向60公里+200米处时,停车拔掉中央隔离栅栏掉头进入相对方向道路,与相对方向道路内白凤伟驾驶的辽中方向行驶的辽C872**-辽CA3**挂号重型货车相撞,造成白凤伟死亡,两车车损。现要求各被告赔偿四原告因白凤伟死亡所遭受的各项损失870324.50元。被告王占东、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信发物流有限公司辩称:辽H630**-辽H38**挂号车系被告王占东所有,挂靠于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信发物流有限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主车商业险100万元,挂车5万元,同意保险公司依法赔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辩称:辽H630**-辽H38**挂号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主车挂车链接使用,我公司仅在主车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丧葬费同意按照21251.50元赔偿,死亡赔偿金按照农村标准赔付,交通费数额过高,请法院综合确定,食宿费部分,原告提供的食宿费都是招待死者亲友的费用,且不是正规发票,故不同意赔偿,此案属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故精神抚慰金不予赔偿,诉讼费属于保险公司除外责任,由事故车辆车主承担。经审理查明:辽H630**-辽H38**挂重型货车系被告王占东所有,挂靠于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信发物流有限公司,该车于2012年9月16日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投保了两份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其中主车三者险100万元,挂车三者险5万元。2013年3月30日1时23分,被告王占东驾驶辽H630**-辽H38**挂重型货车沿辽中环线高速公路行驶至本溪方向60公里+200米时,停车拔掉中央隔离栅栏掉头进入相对方向道路,与相对方向道路内白凤伟驾驶的辽中方向行驶的辽C872**-辽CA3**挂重型货车(载乘张义)相撞,造成白凤伟死亡,张义受伤,两车车损。此事故经辽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本辽辽高速公路大队事故科认定,被告王占东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白凤伟无责任。2013年9月27日,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辽阳太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占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四原告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并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另查,白凤伟(1980年7月28日出生)与四原告于2008年5月至事故发生前共同居住于丹东市元宝区天增小区2号楼,且白凤伟从事交通运输业。被抚养人白家萁(2006年11月2日出生)系白凤伟女儿。四原告提供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确认事故车辆损失121100元,提供了丧葬费票据23810元,交通费发票10617.50元,食宿费发票8235元,施救费发票3200元。上述确认事实依据有责任认定书、保单抄件、关系证明、四原告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六道口派出所情况说明、丹东市元宝区六道口街道办事处证实、白景全房照、结婚证、死亡证明、死亡注销证明、车辆转让协议、白凤伟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证、运输证、海城交警大队车管所出具的车辆登记信息、辽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报告、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施救费发票、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辽阳市太子河区法院(2013)辽阳太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王占东车辆行驶证、挂靠协议、保险条款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对以上证据均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按其所承担的责任予以赔偿。被告王占东驾驶机动车忽视行车安全,在高速公路上拔中间护栏掉头的行为是此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过错,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白凤伟无责任。由于辽H630**-辽H38**挂重型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投保了两份交强险及105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且该事故中另有一人张义受伤,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10000元,其余损失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由于白凤伟在发生事故前长期居住、生活在城镇,故其死亡赔偿金应按2013年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223元计算给付20年。原告白家萁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2013年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594元计算,按白凤伟所应承担份额给付12年。四原告所诉丧葬费应按照2013年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丧葬费21251.50元赔付。此事故造成了白凤伟死亡,给四原告的精神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应适当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四原告所诉因办理白凤伟丧葬事宜所发生的交通费,由于其提供的交通费收据未载明交通费发生的时间及用途,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但四原告在办理丧葬事宜时必然发生交通费,应适当给付1000元。四原告所诉因办理白凤伟丧葬事宜所发生的食宿费,由于其提供的票据中有7200元是招待亲属的费用,本院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剩余部分食宿费为1035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四原告提供的证据,辽C872**-辽CA3**挂号重型货车的法定车主为海城市安顺达运输有限公司,四原告未提供挂靠协议,仅提供的车辆转让协议无法证明该车辆实际所有人为白凤伟,故该车的车辆损失和施救费应由实际所有人另行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辩称精神损害赔偿不予赔付一节,由于此案为民事诉讼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方应向原告方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故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的该答辩意见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十八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白景全、于连荣、黄丽丽、白家萁因白凤伟死亡所遭受的各项损失11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白景全、于连荣、黄丽丽、白家萁因白凤伟死亡所遭受的各项损失577310.50元,以上合计687310.50元(详见清单),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二、驳回四原告白景全、于连荣、黄丽丽、白家萁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6元,由原告白景全、于连荣、黄丽丽、白家萁承担91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承担34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鲍 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晓晴此纠纷所发生的四原告因白凤伟死亡遭受的损失清单1、丧葬费:21251.50元2、死亡赔偿金:23223元×20年=464460元3、被抚养人生活费:16594元×12年÷2人=99564元4、交通费:1000元5、食宿费:1035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以上合计:687310.50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