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郏民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郭石滚与马高举、马三亭、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石滚,马高举,马三亭,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郏民初字第1485号原告郭石滚,男,1976年2月17日生。被告马高举,男,1993年9月24日生。被告马三亭,男,1967年6月12日生。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国华,任经理。本院在原告郭石滚与被告马高举、马三亭、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郭石滚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郭石滚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石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1060元由原告郭石滚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