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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47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有限公司与黄庆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有限公司,黄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47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吟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雪萍委托代理人陈锦伦,北京市经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庆上诉人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庆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有限公司与黄庆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对于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分析如下:关于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有限公司要求无需支付黄庆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上诉请求。劳动仲裁裁决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有限公司支付黄庆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0766.68元,由于双方对该项仲裁裁决均未起诉,应视为对该仲裁裁决的认可。原审法院判决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有限公司支付黄庆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有限公司该上诉请求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有限公司要求无需支付黄庆值夜班加班费的上诉请求。黄庆主张在职期间存在值夜班情形,处理突发事件,值夜班期间有休息室,同时另外有保安人员巡逻。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有限公司主张对黄庆的所有夜间值班已支付夜班补助。本院认为,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有限公司确实存在安排黄庆值夜班的情形,在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有限公司应当掌握黄庆值夜班考勤记录的情况下,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黄庆在职期间夜班情况,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结合黄庆2012年8月至10月期间值夜班的天数,酌情认定的黄庆夜间值班时间并无不当,判决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有限公司支付黄庆的值夜班加班费差额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有限公司该上诉请求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有限公司要求无需支付黄庆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上诉请求。黄庆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发放经济补偿金的通知、两份离职证明显示,黄庆于1983年7月参加工作,于2000年12月与xx银行xx市分行解除劳动关系,2005年1月至2010年3月期间在深圳市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8日在深圳xxxx医院工作。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有限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有限公司作为有管理权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黄庆的实际工龄安排黄庆休年休假,否则应当依法支付黄庆未休年休假工资。原审法院据此判决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有限公司支付黄庆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有限公司该上诉请求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罗    巧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XX晶(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