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振安民一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尤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振安民一初字第00013号原告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崇国,丹东市振安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尤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代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