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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振安民一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尤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振安民一初字第00013号原告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崇国,丹东市振安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尤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代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