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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法民初字第044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石亮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县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法民初字第04428号原告石亮,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蒲春林,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韩春荣,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县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县巴川街道办事处龙都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90374719-9。负责人敬廷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朝东,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亮与被告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亮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亮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石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3元,减半交纳781.5元,由原告石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龙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