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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张洪志与张玉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志,张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489号申请执行人张洪志,新疆哈密市花园子乡包尔其图尔村2队222号。被执行人张玉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洪志与被执行人张玉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223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庆亮执行员  王建春执行员  陈文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清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