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民终字第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候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因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候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终字第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候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上诉人候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2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庭审前上诉人候XX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候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审 判 长 李国兴审 判 员 马 明代理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