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湾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核稿人已核稿。朱友良2013-12-26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石湾人民法庭钟伟志2013年12月26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湾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博法湾民初字第289号原告:黄某,女,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被告:刘某1,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1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相识,于××××年××月××日在博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原告于2011年3月在石湾法庭起诉离婚,2012年10月判决原告、被告不得解除婚姻关系。被告嗜赌,欠下大量赌债,并于2011年4月失踪至今,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与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希法院给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有关证据,视其放弃有关抗辩权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自由相识相恋,双方于××××年××月××日自愿到博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粤惠结字博0705555号】。婚后感情一般。××××年××月××日,原告生育女儿刘某2。2012年3月12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二、女儿刘某2由被告抚养;三、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本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2013年11月8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女儿刘某2(××××年××月××日出生)归原告抚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于2012年3月12日起诉离婚并经本院依法判决不准其与被告离婚后,仍不能与被告和好地生活下去;被告在本院依法判决不准其与原告离婚后,仍未珍惜夫妻感情,与原告和好、共同生活,导致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婚生女儿一直随原告生活,为不影响儿女的健康成长,婚生女儿刘某2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被告经本院送达诉讼文书和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视为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二、婚生女儿刘某2(2008年1月20日出生)由原告黄某抚养至十八周岁。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朱友良审判员钟伟志代理审判员李敏娴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李雪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