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温民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02
案件名称
施金全与许福来、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金全,许福来,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温民初字第1437号原告:施金全。委托代理人:李朝阳。被告:许福来。被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晓宏。委托代理人:赵剑。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金全与被告许福来、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施金全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金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5元,减半收取1332.5元,由原告施金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昌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