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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温民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02

案件名称

施金全与许福来、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金全,许福来,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温民初字第1437号原告:施金全。委托代理人:李朝阳。被告:许福来。被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晓宏。委托代理人:赵剑。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金全与被告许福来、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施金全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金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5元,减半收取1332.5元,由原告施金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昌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