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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钟刑二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诉高苏柏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苏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钟刑二初字第178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苏柏,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2012年3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2013年9月18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3)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苏柏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苏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苏柏于2013年9月19日凌晨,在本市钟楼区棕榈路的江苏洛克电气有限公司内,采用翻墙、刀割等手段,窃得该公司的铜塑线2根(计28.72米)、YH70电焊线2根(计19.56米),经常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高苏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证人朱XX、朱XX、孙XX等人的证言笔录,物证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测量记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赃物照片,常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苏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高苏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苏柏犯盗窃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苏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款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0日起至2014年3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