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辛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李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辛刑初字第21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系个体。2013年8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广场派出所网上抓获,并于当日羁押于越秀区看守所。2013年8月15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28日经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冀辛检公刑诉字(2013)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以虚构和刘某合伙在广东办物流公司的事实向温某丙多次借款共计302450元,并承诺给付利息。钱得手后,李某用于其它支出并逃跑。2013年8月8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李某的家属陈某与温某丙达成了协议并退赔了296400元。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庭宣读并出示了如下证据: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2.被害人温某丙的询问笔录;3、证人温某丙甲、刘某、李某、温某丙乙的询问笔录;4、书证:接受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控告书、接受证据清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以虚构和刘某合伙在广东办物流公司的事实向温某丙多次借款共计302450元,并承诺给付利息。钱得手后,李某用于其它支出并逃跑。2013年8月8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李某的家属陈某与温某丙达成了协议并退赔了温某丙366000元的经济损失。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某在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是:他是通过温某丙甲认识的温某丙,2011年冬天他对温某丙说他刘某给他和刘某在广东找了两个厂子的活,需要押他们一部分资金,向他借一部分钱,连本带息总共30万元,他将这些钱投都用到了他的两部汽车上了,2012年11月他没有和家里人和温某丙说就跑了。2、被害人温某丙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及控告状,主要内容是:他是通过他村的温某丙甲认识的李某,2011年冬天李某找到他说想和刘某的儿子刘某在广东深圳再办一个物流公司,需要资金,向他借一部分钱,他考虑当时物流挺火,就相信了他,在2011年12月份分三次借给了他13万元,2012年元旦后又借给他11万多元,2012年元月又借给他46000元,2012年4月又给他打款6000元,以上有李某打的借条。可是到了2012年11月份就找不到李某了,他家里人也找不到他,他觉得被骗了就报了案。后来李某的家属赔偿了他的损失。3、证人温某丙甲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是:2011年冬天李某找到他说想和刘某在广东办个物流公司,需要资金向他借钱,他就介绍了温某丙,温某丙总共借给了他30余万元,后来李某就跑了,把我们两个都骗了。4、证人刘某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是:他没有和李某合伙做过生意。5、证人李某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是:,他是李某的父亲,他从2013年春节前到现在一直没见过李某,他觉得是为了躲债不进家了。6、证人温某丙乙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是:他和李某是乡亲关系,他从2012年阴历十月到现在一直没见过李某。7、证人陈某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是:她代表李某已自愿与温某丙达成了协议。8、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是:此案来源于温某丙的报案,辛集市公安局于2013年6月19日��定对此案立案侦查。9、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及到案经过,主要内容是:2013年8月8日,广州市公安局干警在广州火车站西广场广城招待所将李某抓获。当日寄押在越秀区看守所,8月14日广州市公安局干警将被告人交辛集市公安局干警,2013年8月15日被告人被解回辛集。10、辨认笔录、照片及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是:2013年6月26日,辛集市公安局干警将事先准备好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分别让温某丙、温某丙甲辨认,温某丙辨认出10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诈骗他的李某,温某丙甲辨认出3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诈骗他的李某。11、接受证据清单,主要内容是:辛集市公安局接受温某丙提供的欠条两份及个人借款合同一份。12、个人借款合同及欠条,主要内容是:2012年1月24日,李某向温某丙借款46000元。李某于2012年1月17日打两份欠条,一份是135960元���一份是114490元。13、返还欠款协议及温某丙所打收条及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是:温某丙与李某的家属陈某于2013年8月25日签订返还欠款协议,由李某的家属自愿一次性返还温某丙欠款296400元,温某丙自愿接受并同意对李某从轻处罚,请求公安机关不再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温某丙收到李某的家属陈某偿还款项366000元。14、辛集市公安局查询存款通知书,证实2012年5月14日温某丙向李某转6000元。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的基本情况,无违法犯罪记录。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明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虚构和他人合伙办公司的事实、隐瞒其将款用于自己跑运输的真相多次向温某丙借款302450元后逃跑,被告人李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也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且其家属与被害人达成了退赔协议并全部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依法适用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张丽梅审判员 乔喜来审判员 王华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路冬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