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葫民一终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XXX与被上诉人XXX、XXX,原审原告XXX、XXX、XXX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X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葫民一终字第004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X。委托代理人:郭延星,辽宁大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勇,辽宁木鱼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XXX。原审原告:XXX。原审原告:XXX。上诉人XXX与被上诉人XXX、XXX,原审原告XXX、XXX、XXX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X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延星,被上诉人XXX、X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勇,原审原告XXX、XXX、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双方的父亲XXX、母亲XXX生前育有四子二女,即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先后于2011年12月、2013年1月病故。XXX生前系南票矿区退休职工,去世后有丧葬费46,164.00元和伤残补助金22,124.00元,在南票矿区社保中心尚未取走。XXX、XXX手中持有XXX生前自书遗嘱一份,时间是2010年10月6日,遗嘱的大致内容是:“我有四个儿子两个女儿,我身体多病全残,我老伴多病,几年来都是我三儿子两口子护理我们,病重时照顾我们非常经心,我老(两)口愿意叫老三两口护理我们,我走了已(以)后下来的丧葬费家里所有财产都规(归)老三所有,我老伴没有工资钱,这座楼还有四万元钱就给她作养老费用。”XXX手中持有其本人代书遗嘱一份,时间是2011年12月7日9点半,遗嘱的大致内容是:“……以后老人的房子由XXX所有。……我俩年岁大了,啥事也干不好了,今后家里所有事,由长子XXX接管。以后我俩都不在了,家里的剩余存款和金银归你们六人平分。”此份遗嘱上有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签名字样。现因XXX丧葬费、伤残补助金归属问题诉至法院。原审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涉及的是XXX老人的丧葬费和伤残补助金。丧葬费是死者单位给予死者亲属处理死者后事的一种补助,不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因而不是遗产,与遗产继承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诉讼。本案中的伤残补助金是XXX老人生前就应取得,只是单位未能及时发放所致,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即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本案中XXX提供的由其本人书写的代书遗嘱,依继承法相关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同时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XXX提供的代书遗嘱中出现的签名之人均系继承人和继承人之配偶,也即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故对此份代书遗嘱无法采信。XXX、XXX提供的XXX老人自书遗嘱,XXX老人的两位女儿XXX、XXX均予认可,且本案中所涉及遗嘱内容即XXX伤残补助金,也属其个人财产,其也有权以遗嘱的方式处分,故对本案中所涉及的XXX伤残补助金内容部分予以采信。XXX虽辩称XXX、XXX提供的XXX自书遗嘱不是父亲本人亲笔书写,同时是受逼迫的,对此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在法院释明的期限内未提出笔迹鉴定申请,XXX本人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因此,对XXX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XXX、XXX诉请依遗嘱继承被继承人XXX伤残补助金22,124.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继承人XXX伤残补助金22,124.00元归XXX、XXX所有;二、驳回XXX、XX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0元,由XXX负担,丧葬费部分涉及的诉讼费900元免予收取。上诉人XXX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本案出现两份遗嘱,一份是2010年10月6日所立的遗嘱,另一份是2011年12月7日所立遗嘱,前后遗嘱的内容分歧较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的应该以最后一份为准。后一份遗嘱是合法有效,也有两个无利害关系人XXX及XXX的证实,应该合法有效,一审对该证据没有质证,没有采纳是违法的。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按2011年12月7日所立遗嘱继承,并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上诉人XXX、XXX答辩称:一、被继承人自书遗嘱合法有效,一审据此判决依法有据。2010年10月6日,被继承人XXX、XXX立下遗嘱,该遗嘱是XXX老人亲手书写,遗嘱对老人所有财产进行了处分,充分表达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其内容合法有效。二、代书遗嘱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其上诉请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按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必须有二个见证人在场见证,该遗嘱没有见证人。代书人依法应当是与遗嘱无利害关系的人,该遗嘱的代书人是上诉人。被上诉人没有听说也没有见过这份遗嘱,其他签名人也是后填上去的,不具有遗嘱证据的真实性。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审理查明,经审查原审卷宗,上诉人提供了XXX及XXX的证明材料,欲证明代书遗嘱时此二人是见证人,代书遗嘱是合法的。被上诉人质证称:这两份证据是虚假的,见证人应该在遗嘱上签字。XXX质证称:代书遗嘱时有此二人。XXX质证称:没见过此二人,也没有参加代书遗嘱会议,签字是后补的。XXX质证称:XXX给她打电话,到家后看见一屋子人。上诉人证实XXX、XXX是无意之中看到代书遗嘱经过。其他事实与原审相同。本院认为,本案有二份遗嘱,一份是自书遗嘱,一份是代书遗嘱,二份遗嘱内容不一致。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自书遗嘱及代书遗嘱的法律效力如何?从代书遗嘱的合法形式上看,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同时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上诉人XXX提供的代书遗嘱中出现的签名之人均系继承人和继承人之配偶,也即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代书遗嘱也没有见证人签名,又系上诉人代书,故这份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要件。同时,上诉人提供的XXX、XXX作为证明人,但该二人未按证据规则规定出庭接受询问,当事人XXX证明没见过此二人,也没参加代书遗嘱家庭会议,故上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证据规则之规定,本院不予以采信。综上所述,2011年12月7日所立代书遗嘱没有法律效力,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程序。原审认定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并按自书遗嘱继承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上诉人XXX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罗东华审判员 唐金荣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丽雅本判决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