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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民初字第027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秦某某诉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2785号原告秦某某,男,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读书村村民,住该村西堡散居120号。委托代理人贾建伟,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某,女,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籍住同原告。原告秦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2002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育一子秦某甲、次女秦某乙、三女秦某丙,婚后感情一般,被告一直未参加工作,2012年3月双方发生纠纷,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故诉至法院要求1.与被告离婚。2.原告抚养大儿子秦某甲,二女儿秦某乙,三女儿秦某丙,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为了孩子健康成长,表示不同意离婚诉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2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关系尚可,2012年春节因被告哥哥及家庭事务与原告发生矛盾,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引起争吵,嗣后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因手续不全未果,原告不让被告回家,被告负气离开居住地,夫妻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8月30日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请求,庭审中,被告最终经考虑为了孩子健康成长,表示不同意原告诉请,本院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初夫妻关系尚可,近年来由于被告哥哥与原告家人之间的矛盾引起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应以家庭为念,考虑孩子健康成长,被告也应多与原告沟通,共同协商妥善处理夫妻关系,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秦某某要求与丁某某离婚之诉请。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其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立军代理审判员  张 琦代理审判员  刘江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