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民二(商)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上海锦益针织厂与上海五汇时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锦益针织厂,上海五汇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民二(商)初字第1351号原告上海锦益针织厂,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安公路***号-1。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天祝路818号303室(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投资人徐琴,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于朝勃,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五汇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翔江公路2029号2幢1号厂房。法定代表人赵文亮。原告上海锦益针织厂与被告上海五汇时装有限公司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投资人徐琴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朝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8月起,原、被告发生加工业务往来,由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或原告自备的棉纱为被告加工制作各种坯布。原告依约履行了加工制作并交货的义务,被告收货后亦给付了部分价款。2012年5月14日,被告方的财务人员向原告出具对账单一份,确认尚余价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56625.40元未支付于原告。原告经核实后,认为对于其中2010年9月间的现金18900元未收到过。对此,被告亦予以认可。之后,于同年5月间双方再次发生加工业务往来,计价款32188.20元。此外,在业务过程中,原告代被告向案外人支付了棉纱款25806元。以上,被告总计结欠原告价款433519.60元。原告几经催讨未果。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应及时给付价款433519.60元。后在诉讼中,原告表示其代被告向案外人支付的棉纱款25806元将另案主张权利,故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及时给付价款407713.6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称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2011年11月7日的布料采购合同一份(部分);2、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六十二份;3、结算清单十八份;4、发货通知单及发货清单十四份(部分);5、银行付款凭证十份;6、2012年5月14日的对账单一份;7、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一份。被告未作答辩。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以下事实为本案的法律事实:2009年8月起,原、被告发生加工业务往来,由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或原告自备的棉纱为被告加工制作各种坯布,至2012年4月双方业务终止。期间,双方累计发生业务总价款为628132.66元,被告收货后给付了原告价款220419.06元,余款407713.60元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遂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依约履行了定作加工并交货的义务,被告收货后理应按约及时给付相应价款,拖欠至今,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价款407713.60元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撤回了部分诉讼请求,此系其自行处分诉权,于法无悖,本院予以照准。诉讼中,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未到庭,表明其自动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对此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五汇时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锦益针织厂价款人民币407713.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415.70元,由被告上海五汇时装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樊 杰人民陪审员 叶育琪人民陪审员 王涯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