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李开明与安县永河政金星村村民委员会、李光贵建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明,安县永河镇金星村村民委员会,李光贵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0号原告:李开明,男,生于1954年2月6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建筑工程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薛卫,安县塔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安县永河镇金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云发,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李光贵,男,生于1963年3月13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开明诉被告安县永河镇金星村村民委员会、李光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开明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开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开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0.00元,由原告李开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文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诗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