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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川执字第2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周美与淄博宝泽陶瓷有限公司、赵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美,淄博宝泽陶瓷有限公司、赵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川执字第2309号申请执行人周美。被执行人淄博宝泽陶瓷有限公司、赵通。申请执行人周美与被执行人淄博宝泽陶瓷有限公司、赵通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作出的(2008)川商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宝泽陶瓷有限公司、赵通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美于200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8)川执字第230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洪刚审判员  吕俊杰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慎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