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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启近民初字第0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毛允松与徐建珍、王琴、陆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允松,徐建珍,陆建辉,王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启近民初字第0281号原告毛允松。原告徐建珍。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亚梅。被告陆建辉。被告王琴。原告毛允松、徐建珍与被告陆建辉、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允松、徐建珍的委托代理人吴亚梅、被告陆建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琴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允松、徐建珍诉称,原告毛允松与被告陆建辉系朋友关系。2012年7月,被告陆建辉称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毛允松借人民币500000元,同年7月20日,原告毛允松汇款500000元给被告陆建辉,同时被告陆建辉向原告徐建珍出具了借条,约定一个月内归还。到期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未还。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陆建辉辩称,借原告500000元是事实,目前没有经济偿还能力。被告王琴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毛允松与被告陆建辉系朋友关系。2012年7月,被告陆建辉称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毛允松借人民币500000元,同年7月20日,原告毛允松从北京向在启东的被告陆建辉汇款500000元。被告陆建辉收到该借款后,向原告毛允松的妻子即本案原告徐建珍出具了借条,约定一个月内归还。到期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未还。另查明,被告陆建辉、王琴系夫妻,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借条、中国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陆建辉借原告人民币500000元,有被告陆建辉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及中国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予以证实,故原告要求被告陆建辉归还该款的主张,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相关规定,应由两被告共同归还。被告王琴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置,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建辉、王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毛允松、徐建珍人民币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陆建辉、王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1558227682)。审 判 长  袁 辉审 判 员  章建忠人民陪审员  陆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