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涵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刘星华与沈小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星华,沈小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涵民初字第100号原告刘星华,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沈小琴,女,1988年4月15日出生,住所地陕西省汉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星华诉被告沈小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星华以其欲与被告案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星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星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黄金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