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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武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0167号原告:武某,女。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苗立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广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