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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初字第06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何关茂与王海华,江苏宝业人造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关茂,王海华,江苏宝业人造革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初字第0621号原告何关茂,男,1958年11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章魁者,温州市永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邵和敏,温州市永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海华,男,1981年10月19日生,汉族。被告江苏宝业人造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华。诉讼代表人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苏州安信分所(系江苏宝业人造革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陆以平。委托代理人吴保华,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红,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关茂诉被告王海华、江苏宝业人造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关茂于2013年12月25日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关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何关茂负担。审 判 长  曹柏鹏人民陪审员  周跃良人民陪审员  史慧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晓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