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邛崃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王某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永春,王志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邛崃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彭永春。委托代理人彭庆贵。被执行人王志浩。申请执行人彭永春与被执行人王志浩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邛崃民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永春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永春与被执行人王志浩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了15000元,王志浩将于2014年5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彭永春履行5000元,将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将余款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彭永春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彭永春尚未受偿的44573.58元的债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邛崃执字第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永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