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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法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卿勇贩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法刑初字第59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卿某,外号“阿勇”,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10月22日被逮捕。现押新化县看守所。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卿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立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卿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卿某在新化县上梅镇莫林风尚宾馆房间贩卖0.5964克冰毒给谢某某,得毒资300元。卿某拿着钱走到宾馆门口时被新化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公安民警从卿某身上和谢某某身上分别缴获300元现金和一小包冰毒疑似物。经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人肖某、吴某某鉴定,从缴获的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卿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人口信息、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抓获经过说明、通话清单、新化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毒品收缴专用收据;物证毒品疑似物照片;证人谢某某的证言;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娄公物鉴(理化)字(2013)502号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卿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卿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卿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卿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14年9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黎梅松人民陪审员  陆卫星人民陪审员  张自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蔓萍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适用1、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4、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适用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证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