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商初字第14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诉盐城市龙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周凯、刘兆美、周兵、殷海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盐城市龙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周凯,刘兆美,周兵,殷海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商初字第1498-1号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路165号。法定代表人王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力。被告盐城市龙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29号。法定代表人朱雪琴,该公司经理。被告周凯。被告刘兆美。被告周兵。被告殷海琪。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诉盐城市龙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周凯、刘兆美、周兵、殷海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盐城市龙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周凯、刘兆美、周兵、殷海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40元,减半收取6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新 关注公众号“”